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刑定罪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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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刑定罪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3/1/17  浏览数: 1153 次  浏览字体:[ ]
  

    最近,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范建培因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成为江苏省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科以刑法惩罚的第一人。

恶意拖欠巨额劳动报酬 数百工人讨薪

  2011年11月15日一大早,江苏省连云港兴鑫钢铁公司(下简称“兴鑫钢铁公司”)大门就被工人围得水泄不通,一百多名上访工人群情激愤,强烈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他们的一百多万元工资。
  见此情景,兴鑫钢铁公司负责人大吃一惊,因为他们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将工人工资及时支付给了承包施工单位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第207项目部(下简称“华能公司207项目部”)经理范建培了。在此之前,公司已经陆续接到施工工人反映工资被拖欠,公司也及时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责令范建培立即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拖欠行为罚款2万元。范建培当面信誓旦旦将尽快发放工人工资,谁知他阳奉阴违,竟然一直没有支付。
  兴鑫钢铁公司财务人员出示了范建培前不久签收的300万元收条,向上访工人解释工资已足额支付。
  然而,工人们听不进公司的解释,因为,他们自从当年7月被范建培招来施工,一直拿的是60%工资,另40%工资,范建培承诺待工程结束考核后统一结算。然而,进入9月后,工人们连60%工资也拿不到了,范建培以各种借口劝说前来讨薪的工人们“再等等”。转眼到了11月,当工人们再次找他讨薪时,发现范建培一连几天没有上班。顿觉不妙的工人们不得不选择集体上访的方法,向发包方讨要工资。
  “必须立即叫来范建培才能平息这场讨薪风波!”兴鑫钢铁公司连忙打电话却无法接通,再派出人员四处寻找,也杳如黄鹤,无踪无影。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兴鑫钢铁公司当即派人驱车赶到几百公里外位于常州溧阳市的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下简称“华能公司”),责问为何不遵守合同,拖欠施工工人工资。华能公司接待人员被问得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当见到兴鑫钢铁公司拿出范建培于2011年4月12日代表华能公司207项目部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时,华能公司方知原委。然而,华能公司压根儿就没有“207项目部”这个机构,也没有范建培这个员工,合同上的公章完全是伪造的。
  刚刚送走了兴鑫钢铁公司的一拨人,安徽省铜陵市富鑫钢铁公司(下简称“富鑫钢铁公司”)一帮人又来到华能公司兴师问罪。原来,同年7月13日,范建培以“华能公司207项目部”名义与富鑫钢铁公司签订了120吨转炉厂房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范建培故意逃避支付260名工人劳动报酬达人民币一百余万元,造成二百余名工人到富鑫钢铁公司讨薪。
  经过一而再、再而三的解释,华能公司好不容易将富鑫钢铁公司的来人打发走,连云港海赣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海赣公司”)一群人又找上门来了。同年5月15日,范建培以华能公司207项目部与海赣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他如法炮制,故意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近40万元。

为了实现发财梦 卷逃工人工资款

  兴鑫钢铁公司得知内情后,立即向灌云县公安局报案。与此同时,华能公司、富鑫钢铁公司、海赣公司也以受害者的身份纷纷向警方报案,要求追回被范建培卷走的工人工资,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立案后,将范建培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然而,此时的范建培好像人间蒸发,无声无息。由于范建培迟迟未能归案,而讨薪的工人们又格外激动,大有不讨回“血汗钱”誓不罢休之势,如果任由事态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督促下,兴鑫钢铁公司垫付了105万元、富鑫钢铁公司垫付了108万元、海赣公司垫付了39万元,方才平息了工人们心中的怒火。
  见事情已告一段落,潜伏在暗处的范建培开始放松了警惕,就在他“浮出水面”准备继续寻找欺诈目标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2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 2月10日被批准逮捕。
  警方讯问后得知,今年38岁的范建培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江苏省溧阳市区。近几年来,他看到不少人经商陆续发了大财,眼红的他于是想做些买卖,幻想一夜暴富。虽然文化不高,但头脑活络的他动起了歪主意,找人刻了一枚“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第207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假冒本地知名的华能集团项目经理,先后与兴鑫钢铁公司、海赣公司、富鑫钢铁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然后大肆招聘工人前来施工。
  为了能够招揽到生意,挤垮竞争对手,范建培在与发包方洽谈承包业务时,故意将价格压得很低,再加上疏于管理,所以开工不久,他发现没有多少利润可图。于是,就将目光落在了克扣工人工资上。
  2011年11月上旬,范建培抢在给工人发工资前,紧锣密鼓地向发包单位收取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然后,脚底抹油,溜之大吉。

自辩不构成犯罪 法院仍判刑2年

  2012年8月中旬,灌南县检察院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公诉。
  9月12日,灌南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范建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参加兴鑫钢铁公司、海赣公司、富鑫钢铁公司三家发包企业施工工人劳动报酬二百五十余万元,数额巨大,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范建培一再辩称,他不是故意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而是由于当初工程预算不足,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承包发生了亏损。他系无力支付而不是拒不支付施工工人工资,所以,他不构成犯罪。
  范建培辩称,依照刑法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早在他刑拘前,兴鑫钢铁公司、海赣公司、富鑫钢铁公司已经帮他垫付了全部所欠的工人工资,这些垫资款也就同时转为他与三家公司的合同纠纷,因此,他依法应免于刑事处罚。
  范建培还辩称,依照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只有数额较大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才构成犯罪。而他只接到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兴鑫钢铁公司施工工人被拖欠的105万元工资的通知,而没有接到要求支付另外两家工程公司施工工人工资的通知。因此,拖欠海赣公司、富鑫钢铁公司两家施工工人的工资额不应计算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总额之内。
  范建培的辩护理由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故意犯罪,其主体既可以是单位(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范建培因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担建设工程的资质,为能顺利签订合同,以私刻“华能集团207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公章的形式,假冒“单位”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实际承建工程,并按约定取得工程款,其本人是实际意义上的用工人,应按个人行为处理,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但范建培的“拖欠海赣公司、富鑫钢铁公司两家施工工人的工资不应计算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总额之内”的辩护理由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认定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为105万元,而非检方指控的250余万元。
  最后,法院一审判处范建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范建培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胆敢拒不付薪 判刑定罪没商量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谈了判决依据。
  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即使是为犯罪而“依法成立”单位或“盗用”依法成立的单位实施犯罪,也不构成单位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本案中,范建培因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建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为能顺利签订合同,私刻公章假冒“单位”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因其私刻的公章代表的“单位”并不存在,既不属于“依法成立”的单位,又不属于“盗用单位名义”,其实质上属于自然人用工,所以,应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范建培辩称早在他刑拘前,三家发包方已经帮他垫付了全部所欠的工人工资,而法院为什么没有免除他的刑事责任呢?
  法官解释说,三家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承包人范建培有资质审查义务。但在本案中,因三发包人对承包人建设工程资质疏于审查,导致被告人以单位名义承建工程,取得工程款后逃匿支付劳动者报酬,对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因负有连带支付义务,其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其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改变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用工人范建培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影响本罪的定性。
  范建培拒不支付参加海赣公司、富鑫钢铁公司工程施工的工人工资合计达到147多万元,其性质与拖欠兴鑫钢铁公司工程施工工人报酬一样恶劣,法院为何没有认定这147多万元的犯罪数额呢?
  法官解释说,《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范建培虽然在承包海赣公司、富鑫钢铁有公司工程中也拖欠众多劳动者劳动报酬147万余元,但其故意逃匿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并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故该两起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数额。
  范建培一再辩称,他不是故意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而是无力支付施工工人工资。法院为什么还认定他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
  法官说,我国刑法原来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不支付劳动报酬”正式入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此案中,范建培收取了发包方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后立即逃匿起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行为。如果单单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的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经营策略失误导致的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即使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能支付的,因其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该罪。
  法官强调,当前,在某些地方,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现象还很严重,许多企业和雇主无故拖欠工资,导致大量农民工辛辛苦苦劳累一年,却迟迟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为了讨薪,一些农民工屡遭“先领耳光后领钱”的侮辱,有的甚至以命相争。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仅触及社会道德底线,而且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那些还在打劳动者报酬的主意,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者,请赶快悬崖勒马,否则,判刑定罪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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