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近日,小店区法院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3月至6月初,张某在小店区一家装饰工程公司任设计总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当年6月初,装饰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并如约支付了3月、4月和5月份的工资。事后,张某向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装饰公司支付四五月份的双倍工资合计6000元,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并为自己缴纳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当事装饰公司不服仲裁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装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故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元。同时,该公司还违反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故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