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女职工缴费不足生育津贴单位垫支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女职工缴费不足生育津贴单位垫支

发布时间:2013/1/10  浏览数: 1111 次  浏览字体:[ ]
  

    女职工缴费不足  

    生育津贴单位垫支 

   省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今后,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应先由用人单位垫支。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及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应从参保职工初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之月起计算。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且于2011年1月1日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正常参保女职工相关待遇的50%,但不在享受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补助。此外,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应先由用人单位垫支。

  友情链接  
宿迁离婚网 宿迁刑事辩护网 宿迁律师网 南京劳动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豫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车辆违章查询 沭阳律师网 人事仲裁网 中国法院网 劳动仲裁 南京劳动保障网 劳动仲裁网 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部 江苏劳动保障 宿城区劳动局 宿迁劳动保障网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