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缴费不足
生育津贴单位垫支
省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今后,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应先由用人单位垫支。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及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应从参保职工初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之月起计算。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且于2011年1月1日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正常参保女职工相关待遇的50%,但不在享受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补助。此外,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应先由用人单位垫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