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市将从2013年1月1日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做出调整,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范围,以及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新规明确了劳动仲裁属地化管辖的原则。但遇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管辖。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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