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签合同 职工索赔双倍工资,提成也应计入双倍工资的基数-----宿迁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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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合同 职工索赔双倍工资,提成也应计入双倍工资的基数-----宿迁劳动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5/19  浏览数: 3045 次  浏览字体:[ ]
  

  小张是一家食品保健公司的推销员。当初进公司的时候说好签合同,工资是800元加提成,但小张在公司工作半年多了,公司始终没有和小张签劳动合同的意思。

  因为公司的产品得不到人们的认可,销售不理想,小张每月的收入很低,于是他决定辞去这份工作。辞职时,小张提出了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公司表示同意支付,但标准是每月的基本工资800元,小张觉得不合理,起码应当把他的提成工资加进去。

  那么,小张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法律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因此,“提成”属于具有奖励性的奖金类工资,销售提成应计入小张的工资基数。小张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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