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重症中暑遭工伤质疑 劳动部门不是工伤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环卫工人重症中暑遭工伤质疑 劳动部门不是工伤

发布时间:2010/7/18  浏览数: 2870 次  浏览字体:[ ]
      “顶包”环卫工人张德兰事件出现变数。7月16日,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张德兰已过退休年龄,这意味着她和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张德兰的中暑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张德兰可向法院起诉。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相关条例,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前提是当事人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工伤处明确表示,已过退休年龄的张德兰在工作中中暑,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过张德兰可向法院起诉,走民事诉讼途径。

  工伤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张德兰和清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而张德兰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划定双方责任,然后做出相应判决。

  -链接

  2006年9月,浙江海宁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因缺少轧机笼口工而对外招聘人员,62岁的陈福江应聘并被录用,在工作期间受伤,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对象,此类人员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2007年9月,陈福江向海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海宁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赔偿其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33340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是在为被告工作时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友情链接  
宿迁离婚网 宿迁刑事辩护网 宿迁律师网 南京劳动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豫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车辆违章查询 沭阳律师网 人事仲裁网 中国法院网 劳动仲裁 南京劳动保障网 劳动仲裁网 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部 江苏劳动保障 宿城区劳动局 宿迁劳动保障网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