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利还是弊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利还是弊

发布时间:2010/6/20  浏览数: 2981 次  浏览字体:[ ]
  

  正方反方

  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工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自从今年江苏率先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近日,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在10%以上,有的省甚至超过20%。与此同时,新一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在年底破题的消息也不胫而走。

  那么,在中国工资制度调整中,是否应当设立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界限在哪里?工资标准与经济发展和用工需求之间的联系又有多少?专家持有不同的意见

  ■反方

  反方:在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而采取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工资的做法,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正常发育。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是政府的责任,而消除贫困和保护弱势群体,需要更加有效的公共政策支持

  最低工资标准难以发挥劳动力优势

  张建武

  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工资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信号,引导企业和个人劳动供给和需求行为。如果劳动力供不应求,工资的上升会刺激一些劳动力参与劳动,增加劳动供给,缓解供求矛盾;反之,工资的下降会刺激一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减少供给。

  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不需要进行干预,比如设定最低工资,因为企业和劳动力个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会根据市场的供求信息,以及自己的偏好作出理性的经济决策。而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比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工资水平,那么企业根据劳动力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原理进行雇佣,就可能会产生失业。

  事实,在市场上,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或水平,企业和劳动者都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对所有的企业或劳动者强行规定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有些劳动力或企业的生产效率较低,如果强制其执行这一标准,可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失去社会公平。如果通过政府的强制手段提高工资,很可能会使一些效率不高、但是能够解决一部分就业的企业难以生存,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这又违背了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

  但是,政府提出一个市场工资价位是可行的,通过发布市场信息,积极引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鼓励劳动者提高技能。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企业的效益提高了,企业为了获得优秀的劳动者和提高其竞争力,自然会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等留住人才。

  从劳资关系来看,劳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着对立关系。劳动者希望通过提高工资来改善生活待遇,作为劳动者会希望政府能够维护其利益,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而企业可能不会希望政府干预工资水平。我们也可以看到,政府并没有制定保护弱势企业的法律,比如最低利润法或最低产品价格法,以保护利润较低或经济效益较差企业的利益。所以,有些学者站在劳动者的立场提出要实行最低工资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实际上也仅是一面之词。

  从最低工资标准提出的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究竟对市场效率的影响如何缺乏估计。

  其实,如果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法的目的仅是出于保护社会弱势人群,那么,它可以通过其他的公共政策来达到这一目的,比如社会低保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其他的转移支付政策。而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则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不利于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法则的实行。

  因此,如果有其他的政策可以选择,那么,不管是出于弥补市场缺陷,还是出于社会公平的目的,政府直接干预市场都不是最有效的方式,要这么做,则反映出政府公共政策手段和措施的不足。

  我国正经历着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促进市场的发育是首要任务。我国劳动力市场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因此,在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情况就而采取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工资的做法,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正常发育。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通过引进国际资本,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获得了成功,而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法,则有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并可能加速企业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方向发展。那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可能难以发挥,而且政府也会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而国际社会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出口施压,主要目的是出于保护其国内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我们中国的利益。

  因此,如果说将最低工资提高以与国际社会接轨,那根本就是不符合实际的,根本就不是站在中国这一转型国家的立场上看待这一问题。

  总之,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是政府的责任,而消除贫困和保护弱势群体,需要更加有效的公共政策支持。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低工资过高会损害劳动者利益

  罗福群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越高越好。最低工资标准定得过低,固然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定得过高,同样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为法定的工资底线过高的话,将使得部分依靠低劳动成本参与竞争的企业难以承担工资成本或无利可图而采取以资本替代劳动的对策,甚至直接退出市场,从而减少就业岗位,使得更多人失业。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各地积极提倡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下,更应慎重对待最低工资标准问题。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各地社会平均工资难以准确统计的情况下,不宜受所谓的40%至60%的约束。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很多,但我认为,大体上应当是介于当地社会救济金及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之间为宜。

  (作者系广东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

  ■正方

  正方:任何事情都会有不同的声音,这不足为奇。但是,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应该是问题的关键。政府要适当降低企业的税赋,以便为企业劳动成本的增加留出一定的空间。政府还应通过立法,在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并允许劳工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法的企业进行集体诉讼

  一切都应围绕“劳动者体面劳动”

  叶青

  任何事情都会有不同的声音,这不足为奇。但是,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应该是问题的关键。

  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4月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胡锦涛主席在会上强调要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在我看来,让劳动者体面劳动就是体现在要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因为工农业劳动者在人口中占有最大的比重,他们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利益保障也就完成了大半的任务。

  提高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理论上也有基础。现代化的生产过程,就是资本与劳动科学结合的过程,两者结合的和谐度,维系着社会公平的基本关系。恩格斯在1868年为《资本论》第一卷撰写的书评中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这种关系在这里(指《资本论》)第一次得到了科学的说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89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产生,如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目前社会经济关系的“轴心”。在过去,媒体一定回避外资公司员工因薪酬而“罢工”的字眼,但是,现在大家开始习惯了,也是媒体进步、务实的一种表现。仅此一点,是值得庆贺的。

  产品的生产过程,也就是资本与劳动的结合过程。投资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追求尽可能高回报的同时,当然也应该允许劳动者尽可能多地追求高的回报。否则,劳动者可以选择辞职或者跳槽。有学者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要出大事”,他们担心:员工薪酬提高了,投资者的利益会减少,商品价格会提高,从而殃及广大消费者。我认为,这一点是不必担心的。首先,竞争压力导致价格不可能随意提高。其次,有政府税收这道“防火墙”,主要通过减少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起作用,这就是我曾建议的“提资降税”,实行的成本是最低的。

  (作者系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武汉市政府参事)

  最低工资水平应达世界平均水平

  蔡继明

  我认为,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最低工资水平,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较低。

  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我认为,可以在“十二五”规划期间,使我国的最低工资水平逐步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与此同时,政府要适当降低企业的税赋,以便为企业劳动成本的增加留出一定的空间。一旦确定了合理的最低工资水平,根据经验,一般会形成两倍于最低工资的平均工资,劳动收入会普遍提高。

  而在诸多企业和行业中普遍存在弱劳动、强资本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之比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态势,政府还应该通过立法,在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并允许劳工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法的企业进行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制度的最主要特点在于:除了首席原告外,其他受害者都不需要直接参加诉讼,甚至都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的进行。一旦赔偿额确定,各个受害人都会按照比例得到赔偿额。并且,任何不愿参加集体诉讼的成员必须亲自申请退出,否则就算是自动参诉。这样打一个官司,就不需要很多人参与,律师只需要和首席原告交涉就可以了,从而极大降低了协调成本。集体诉讼的另一个特点是,集体诉讼是胜诉才收费,或者叫“诉讼风险”制收费,部分诉讼费用先由首席原告支付,而其他分散的受害者都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这就极大降低了劳动者打官司的成本。并且,由于集体诉讼的标的额足够高,采证较为容易,律师有积极性并愿主动为劳动者打官司,这就为劳工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提供了空间。

  事实上,除最低工资标准过低之外,劳动收入占比下降、垄断行业收入过高、城乡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也是我国目前工资收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工资收入分配中不合理现象必须结合如下对策:首先,要调整政府和居民在财富分配中的比重,必须相应地降低政府的财政收入;其次,要强化和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建议将原税目中列入的分属于三种税率的十一种所得税合并为一,将超额累积税率调整为十三级,最低级为5%,最高为65%。同时,将个税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在全国实行个税联网;再次,要打破行业垄断。政府应该从所垄断的大部分行业退出,要形成城乡统筹的劳动就业市场,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要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最后,要加快城市化进程,从而使相对较少的农业劳动力耕作相对数量较多的土地,逐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也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径。

  (作者系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 法治周末
  友情链接  
宿迁离婚网 宿迁刑事辩护网 宿迁律师网 南京劳动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豫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车辆违章查询 沭阳律师网 人事仲裁网 中国法院网 劳动仲裁 南京劳动保障网 劳动仲裁网 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部 江苏劳动保障 宿城区劳动局 宿迁劳动保障网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