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授“交际援助”初中女生 校方解除聘用关系获法院支持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高校教授“交际援助”初中女生 校方解除聘用关系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0/2/8  浏览数: 1279 次  浏览字体:[ ]
  

     戚某是沪上某高校教授,因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及罚款。学校因此对其作出行政开除、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并解除教授职务岗位的聘任。留用查看期满,戚某不思悔改,学校多次与其谈话无效,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戚某于是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恢复双方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处理无不妥,支持了学校的意见。戚某不服,上诉至市第二中级法院,亦未得到支持。
     2003年7月,某高校教授戚某在茶室搭识数名初中女生,遂先后与两名少女发生3次嫖宿行为。公安机关查获后,对戚某处以治安警告、罚款5000元。 2004年10月,某高校解除戚某教授岗位的聘任并决定对其留用查看一年。嗣后,戚某完全推翻其在公安机关及学校检查报告中自认嫖娼的陈述,称与女生发生性行为并支付钱款并非嫖娼,双方是交朋友,属于 “交际援助”。
     一年查看期满,学校未对戚某作出进一步处理,而是本着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多次与戚某谈心,希望其正确认识错误,但均遭拒绝。 2008年5月,学校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戚某诉至法院,认为开除留用查看一年期满后,学校应及时作出处理,时隔4年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程序违法,因此要求恢复与学校的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戚某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更应具备高尚情操和良好道德修养,然其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安作出行政处罚,已丧失一名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学校作出相应行政处分,无不妥。
     另外,戚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无正确认识,学校出于教育、挽救的意愿,多次与其谈话,且在查看期满后未立即作出进一步处理,主旨是给予认错悔过的机会,并非放弃对戚某进行处理的权利。然戚某对此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学校鉴于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不适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无不妥。故戚某要求恢复与学校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友情链接  
宿迁离婚网 宿迁刑事辩护网 宿迁律师网 南京劳动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豫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车辆违章查询 沭阳律师网 人事仲裁网 中国法院网 劳动仲裁 南京劳动保障网 劳动仲裁网 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部 江苏劳动保障 宿城区劳动局 宿迁劳动保障网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