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9/12/12  浏览数: 2846 次  浏览字体:[ ]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第一,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包括以下几种: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要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来的。反之,则用人单位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终止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友情链接  
宿迁离婚网 宿迁刑事辩护网 宿迁律师网 南京劳动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豫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车辆违章查询 沭阳律师网 人事仲裁网 中国法院网 劳动仲裁 南京劳动保障网 劳动仲裁网 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部 江苏劳动保障 宿城区劳动局 宿迁劳动保障网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