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生死合同”免不了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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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生死合同”免不了工伤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09/12/12  浏览数: 2648 次  浏览字体:[ ]
  

22岁的何某从2001年5月开始在广州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临时工。何某刚来此建筑公司时,按照包工头要求,同包工头签订了“雇佣协议”。协议中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民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由民工自行负责”等条款。去年2月,何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包工头也承认何某属于工伤。在送何某入院时,包工头留下2000元给其作医疗费,并告诉何某:“我们已经签订了‘雇佣协议',按理我可以概不负责,一分钱也不给你,但出于人道,这2000元我给你作医疗费,以后的事情就不能再找我麻烦了!”然而,由于何某伤情较严重,住院两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近万元,何某根本无力支付,只好找包工头帮忙解决,但包工头多次表明:一分钱也不能再给!何某在无奈的情况下,写信向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求助。


何某遇到的情况在当前并非个别。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其实,发生工伤事故时遇到这种情况职工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指出,何某与包工头争议的焦点在于,单位能否因与员工签订“生死合同”而剥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其实,像包工头与何某签订的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


这位负责人分析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包工头要求何某签订这种“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既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与雇工虽然签订了被确认为无效条款的协议,但在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其法律后果和工伤补偿等问题,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工伤待遇则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因此,何某可按上述规定再与老板讲明,争取得到合法的补偿。如仍不能解决,何某可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途径来解决。


这位负责人提醒,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雇主签订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发现雇主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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