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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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发布时间:2009/12/12  浏览数: 2493 次  浏览字体:[ ]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活动。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 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①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是解决“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任何争议发生至少有二方以上的当事人,若作为申请方的当事人不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是谁,被申请人不明确,就无法解决人事争议,缺乏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要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是说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② 事实理由。即是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根据。所谓事实根据,必须是已发生的实际存在的人事争议,客观存在着影响或侵犯合法权益的事实,而不是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主观想象的。所谓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就必须提供这方面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3. 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是按规定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内的争议。根据《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仲裁管辖范围为:
①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者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企业与职工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国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4. 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辖区内跨县(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县(区)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 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
③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④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
⑤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⑥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6. 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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