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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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9  浏览数: 1695 次  浏览字体:[ ]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知

宿区政办发[200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报销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5000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75000元。两项合计,一个年度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
2、2005年底前退休的原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划入个人帐户的医疗费用提高到350元/年。
3、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认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及血透病人,年内不住院而发生的符合本病种用药范围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并参照二级医院标准报销医疗费。
二、调整筹资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缴纳70元,个人缴纳50元。灵活就业人员均由个人缴纳。2005年底前退休的原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应缴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均由个人缴纳,每年五月从代发的养老金中代扣。
三、加强基金管理
适当控制基金结余率,基金结余率原则控制在10%左右,基金累计结余不足当年支出10%时,由区财政补足到10%,具体由劳动保障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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